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现住地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胶州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处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后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庆

检察官助理:陆方熙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