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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2010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16时23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蒙DK****号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赤峰市红山区赤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唯美品格小区东门门前路段时,与正在路面除雪作业的环卫工人丁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相撞,致魏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丁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姜某某报警。

2020年2月18日,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鉴定,姜某某血液未检出酒精成分。2020年2月18日,经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王某某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2月21日,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王某某、丁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单、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四大队受案登记表、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网上查询其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09)红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赤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尸检照片、被告人姜某某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蒋某甲驾驶证信息、魏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蒋某乙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户口本复印件、松山区夏家店乡****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王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及户口本复印件,李某甲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赤峰市医院CT、放射科报告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李某乙身份证复印件、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害人丁某某陈述;3.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4.证人蒋某甲姜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蒋某乙证言;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车检照片;6.鉴定意见: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20)4017号鉴定书、赤公司鉴字(2020)4018号鉴定书、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酒精测定〔2020〕第95号)、内蒙古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笫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洪刚

检察员:白丽敏

2020423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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