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11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2010年12月1日因吸食冰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0月2日因吸食冰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3月5日因吸食冰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温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证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姜某某在驾驶证已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非法改装的浙J*****号轻型厢式货车(载货6335KG,核载1490KG)从路桥区峰江街道上蔡桥村出发,驶往峰江工业园区,当日15时27分许,自东往西居道路中央途经峰江街道黄施洋村前路段,与对方向由马某某驾驶的台州**号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重度颅脑及胸腹部损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台公交直三认字[2020]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姜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7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让他人报警并停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照片、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过磅单、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据、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报告等;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在驾驶证已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让他人报警并停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一民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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