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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超速驾驶辽B****5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由东向西行驶至皮口分19电线杆处时,与由北向南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李某甲、王某某二人相撞,致车辆受损,李某甲、王某某二人受伤。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大连众森德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时辽B****5号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约为85km/h。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姜某某及时拨打110及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诊断证明书、居民户口簿、证明、调查笔录、收条、谅解书及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尿样、血样提取登记表、辽宁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及大连市普兰店区急救中心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乙、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检验书、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伤情鉴定书、车速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超速(42%)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昌昆
代理检察员:  张洪亮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3500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材料壹份及委托调查函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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