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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刑诉〔2018〕22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0455,汉族,大专文化,**建设有限公司技术员,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皖*****号马自达牌轿车,沿颍上夏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路段时,因疏忽观察、操作不当,撞到路边行人侯某某,造成侯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姜某某姐姐顶替其作为肇事驾驶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件单、户籍资料、前科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天衡司法所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冰青

2018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颍上县**镇**村**号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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