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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12200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牟平区**镇**村**号,现住烟台市牟平区**路**楼**单元**楼东。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21时许,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牟平区**路由南向北行至***处,将由西向东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吕某某撞倒,致被害人吕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视听资料;有证人丛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该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坤鹏

2021年1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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