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3时20分许,醉酒驾驶吉H****2号“风神”牌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洗浴前处时,将该地点正在清扫作业的环卫工人林某甲撞倒,造成林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林某甲于2019年7月24日23时30分许,在延边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 ,在此事故中被告人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吉H****2号“风神”牌小型轿车,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54km/h;经鉴定,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0.70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主动赔偿丧葬费人民币30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死者从业证明、收条、情况说明;
2.证人林某乙、王某某、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于淼
(院印)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龙井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2册、检查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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