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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18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镇**村**村**号,现住于此。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姜某某持B2证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冀B*****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该车核定载质量10605kg,实际装载货物26320kg),沿武进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遇绿灯右转弯时,恰遇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江苏睢宁人)驾驶常州Y******号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直行通过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致陈某某连人带车倒地并被货车碾压受伤(经鉴定陈某某所受之伤属重伤二级),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姜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吕某某(冀Bl159A号货车车主)除保险外已经支付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共计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供的被告人基本信息、收据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所驾车辆严重超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州

20201127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河南省郸城县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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