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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6时42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号牌为苏BQ****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新吴区春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光路春华路路口,在该路口交通信号灯为新光路直行绿灯闪烁状态下右转弯时,与直行通过的被害人尤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尤某甲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尤某甲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特征。

被告人姜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疏于观察路面动态,右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其造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姜某某的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签署的赔偿协议、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尤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尸体鉴定意见书、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增民

检察官助理:尹艳容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镇**村**楼**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被害人近亲属尤某乙提供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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