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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村**队**号,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1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甲秀路口东侧时,与前方顺行行人张某甲骑人力三轮车由西向北转弯时相撞,致张某甲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涿州市交警大队认定:姜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测鉴定:张某甲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车记录仪视频、车辆照片、鉴定意见、证人张某乙的证言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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