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37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6195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乡**村**,现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乡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2020年06月25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姜某某持准驾车型E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苍南县金乡镇城北大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日19时54分许,车辆途经苍南县金乡镇城北大街314号前路段时,思想麻痹,未能及时注意路面行人动态,车头碰撞路面行人高某某,造成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姜某某驾车逃逸。经某某交通事故认定书,姜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民事已调解。
2020 年 06 月 12 日,被告人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单、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颖的证言及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无牌电动三轮车辆的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杳笔录、现场图;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丙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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