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内蒙古林西县人,工人,无前科。捕前住赤峰市林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姜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下班经营出租车之际,为乘客介绍卖淫女或留存乘客信息,为卖淫女介绍嫖客。在跑车过程中多次为卖淫女乌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林某某介绍嫖客。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6月12日23点48分,林西镇居民吴某某经姜某某介绍,通过微信转账向姜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450元后与卖淫女魏某某发生性交易,后姜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分2次支付给卖淫女魏某某共人民币350元嫖资分成。
2、2019年7月13日23点42分,林西镇居民吴某某经姜某某介绍,通过微信转账向姜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400元后与卖淫女王某某发生性交易。后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卖淫女王某某支付人民币350元嫖资分成。
3、2020年1月6日23点56分,林西镇居民吴某某经姜某某介绍,通过微信转账向姜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400元后与卖淫女王某某发生性交易,后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卖淫女王某某支付人民币300元嫖资分成。
4、2020年4月20日凌晨,林西镇居民吴某某经姜某某介绍,通过微信向姜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350元后与卖淫女乌某某发生性交易,后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卖淫女乌某某人民币300元嫖资分成。
5、2019年10月31日12时47分,林西镇居民尹某某经姜某某介绍,通过微信转账向姜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280元后与卖淫女林某某发生性交易,后姜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向卖淫女林某某支付人民币100元嫖资分成。
6、2019年11月20日14时10分,林西镇居民尹某某经姜某某介绍,通过微信转账向姜某某支付280元嫖资后与卖淫女乌某某发生性交易,后姜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向卖淫女乌某某支付100元嫖资分成。
7、2019年11月30日13时,林西镇居民尹某某经姜某某介绍,通过微信转账向姜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280元后与卖淫女林某某发生性交易,后姜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向卖淫女林某某支付人民100元嫖资分成。
8、2020年5月3日凌晨1时许,林西镇居民郑某某经姜某某介绍认识卖淫女周某某,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DJ****的出租车将郑某某及周某某送至尚饮宾馆106房间后,周某某因郑某某醉酒离开宾馆房间,二人未发生性交易。期间,郑某某用现金向姜某某、周某某支付嫖资共人民币500元,周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向姜某某支付了人民币100元嫖资分成。
综上,被告人姜某某介绍卖淫共8起,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巍
检察官助理:于末涵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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