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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垫江县**街道**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3月10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21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9时许,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彭某某驾驶车牌为渝******号**公交车搭载被告人姜某某等40余名乘客,从垫江县城经长安大道往垫江县五洞镇方向行驶。当日9时50分许,车辆行驶至垫江县黄沙镇长安大道长安试车场入口附近时,姜某某认为公交车未按规定行驶路线经过黄沙街上,便与公交车驾驶员彭某某发生争执,随后冲到驾驶员旁,将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启动钥匙拔出抓在手里,导致公交车失去动力。彭某某立即采取制动等措施将失去动力的公交车停下。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渝******公交车转向没有锁止装置,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当启动开关钥匙拔出后,转向因突发沉重影响行车安全。

案发后彭某某立即报警,被告人姜某某一直停留在现场,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姜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2019年2月13日,姜某某被传唤至垫江县公安局进行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交车行车路线图、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梅某某、王某某、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渝鑫成因鉴字(2020)第0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辨认照片、辨认笔录;

6.车辆行车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拔掉车辆启动钥匙影响车辆行车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伟 

检察官助理  郭朝霞

2020年4月16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活页六页、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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