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区,住扬州市**区**路**巷**栋**室。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至同年3月4日作精神病鉴定,2020年3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姜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K6****轿车,从如皋市**职业学校欲将其妻子袁某某带回扬州老家,车辆由西向东行至如皋市中山东路(东陈镇双群居二十一组路段)时,被告人姜某某与袁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姜某某将车停在最南侧机动车道内继续争吵,过程中袁某某联系好友于某某至现场,于某某邀请好友罗某某、潘某某、逯某某一同到场,于某某等人劝说过程中,被告人姜某某强行将袁某某推入副驾驶室,罗某某、逯某某将被告人姜某某按在车门处,于某某将袁某某拉出车外,后罗某某、逯某某将被告人姜某某放开,于某某、袁某某等5人向西步行一小段距离后站立在绿化带上等车。17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上车打左转向灯自路南侧车道调头,因对罗某某等人插手其夫妻矛盾心存不满,突然逆向加速行驶,朝西南方向冲撞站在路南侧绿化带上的潘某某、罗某某等人,致潘某某、罗某某倒地,车辆爆胎及道路设施损坏,路上正常行驶的多部车辆急刹车或紧急避让。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潘某某、罗某某均不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提供的医院检查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逯某某、于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7.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采用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刚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区**路**巷**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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