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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19〕1783号

被告人姜某某(聋哑人),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30321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盗窃于2004年9月20被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0411月1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06年3月28日被劳动教养年三个月于2007年5月2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冯心如,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聋哑人)乘坐从瑞安方向开往温州市区方向的**路公交汽车(车上乘客计有30余人),途径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下呈公交车站附近时,因公交车刹车,导致其眼镜摔坏。被告人姜某某便与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许某某理论,并拍打许某某的手臂,进而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驾驶员许某某见状立即紧急制动停稳车辆,而未发生其他后果。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在公交车上被赶到的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作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公交车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动归案并作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持

 2020年1月2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公交车监控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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