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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捕前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为寻求工作,于2019年11月份,与路边办证小广告电话联系,并将自己的真实照片发给对方,以130元的价格取得名为“陈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并使用该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在福建冠豪物流有限公司应聘到司机工作。2019年12月11日15时许,姜某某驾驶闵C7****集装箱货车行驶到衡德高速景县境内时被河北高速交警景县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亚静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景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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