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五组,捕前住本村。2010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0000元;201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5日被武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姜某某在本村捡到一本张某某的A2驾驶证。2019年前后,姜某某为了能从事运输业务,在其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通过小广告联系他人,并提供了其本人照片和张某某驾驶证的信息,伪造了套用张某某信息,照片为其本人的A2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及《道路交通运输从业资格证》等证件。2020年6月份,因原来伪造的驾驶证已超期,姜某某又用同样方式,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本套用张某某信息,照片为其本人的驾驶证。
2020年7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临时号牌为陕V8****的重型牵引车,行驶至武邑县**国道与**路交叉口附近,接受执勤民警检查,向民警出示其伪造的驾驶证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驾驶证、身份证及《道路交通运输从业资格证》;
2、人口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属从重处罚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星
检察官助理:韩忠霖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在武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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