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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村五组,捕前本村。2010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0000元;201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年7月15日被武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姜某某在本村捡到一本张某某的A2驾驶证。2019年前后,姜某某为了能从事运输业务,在其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通过小广告联系他人,并提供了其本人照片和张某某驾驶证的信息,伪造了套用张某某信息,照片为其本人的A2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及《道路交通运输从业资格证》等证件。2020年6月份,因原来伪造的驾驶证已超期,姜某某又用同样方式,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本套用张某某信息,照片为其本人的驾驶证。

2020年7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临时号牌为陕V8****的重型牵引车,行驶至武邑县**国道与**路交叉口附近,接受执勤民警检查,向民警出示其伪造的驾驶证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驾驶证、身份证及《道路交通运输从业资格证》;

2、人口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属从重处罚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星

检察官助理:韩忠霖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在武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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