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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76********,汉族,高中肄业,个体,中共党员,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村。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份,被告人姜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吊销驾驶证,为方便驾车上路行驶,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6月份,通过路边小广告以200元的价格,伪造A2驾驶证。2020年4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苏CW****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51省道行驶,在接受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例行检查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用于证明其驾驶资格,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查询,被告人姜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

 次日,被告人姜某某依法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2.户籍信息、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伪造可以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顾 瑶

检察官助理 胡娜娜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62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计38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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