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0********,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平度市**号楼**单元***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身份证件
2015年8月,被告人姜某某通过网名为“诚信合作”的微信好友(身份不详),以“姜子涵”为名字,伪造身份证一张,一直用于其做权健业务。经青岛市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鉴定:“姜子涵”的居民身份证件为假证。
二、伪造金融票证
2020年7月份,被告人姜某某通过网名为“诚信合作”的微信好友,以“姜子涵”为名字,伪造面值10万元的“中国银行”存单一张。2020年7月8日14时许,姜某某持伪造的“姜子涵”身份证、伪造的“中国银行”存单,到平度市郑州路中国银行平度支行办理取款,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是虚假存单后报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审讯被告人姜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且伪造金融票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立杰
检察官助理郭环环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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