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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小区(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在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了一本以自己身份信息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证号3425221966********,准驾机型G,档案编号34252100****)。后被告人姜某某使用该拖拉机驾驶证进行违章处理,2019年5月9日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被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社渚中队罚款100元;2019年7月26日因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被郎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50元;2020年3月16日因拖拉机载人被郎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50元;2019年8月20日、2020年1月14日因拖拉机载人被郎溪大队钟桥中队罚款50元。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姜某某驾驶大型轮式拖拉机(车牌皖201****)因超载被溧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上兴中队查获。后溧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上兴中队在处理姜某某的违法行为时发现其所持有的拖拉机驾驶证涉嫌伪造。经六安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查询,被告人姜某某在该单位无任何驾驶证登记信息。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姜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溧阳市公安局上沛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灿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证据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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