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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8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村,现住址:唐山市丰润区**小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8年8月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姜某某先后在华夏银行唐山分行、中信银行唐山分行、光大银行唐山分行和交通银行唐山分行共办理了四张信用卡,被告人姜某某透支华夏信用卡人民币3390.97元、透支中信信用卡人民币13322.72元、透支光大信用卡人民币26373.91元、透支交通信用卡人民币8607.68元,这四张信用卡合计共透支人民币51695.28元。经各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姜某某仍未归还全部本金。截至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姜某某已将上述四张信用卡被透支的本息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证据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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