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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江山市**镇**村**号。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姜某某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地址:本市天河区**路**号)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597700********的信用卡,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149736.86元。2018年6月6日该卡发生逾期后,**银行多次对姜某某进行催收,其拒不还款。2019年5月23日,姜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偿还姜某某在光大银行的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物证、书证;

2、被害单位代表列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催收录音、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已偿还欠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子君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0197****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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