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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79********,汉族,小学肄业,江苏**装饰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阜宁县,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号,住江苏省阜宁县****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苏JX****号牌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至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隧道,被民警现场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查扣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二、妨害公务罪

2019年12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被告人姜某某拒不配合抽血,并咬伤民警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刑事摄影照片、急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妨害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丽芳

    检察官助理 刘松茂                              20201119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阜宁县**路**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85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2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 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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