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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88********,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0时许,姜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贵HY****的小型轿车,途经潮阳区**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碰撞到路面石墩,事故造成姜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理化检验,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mg/100ml。2020年10月9日,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鉴定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姜某某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华升

2020年1012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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