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243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车辆型号:XF**5A)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新有路跨线桥15-39号灯杆对开路段发生碰撞道路水泥护栏的单方交通事故,致使姜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某某;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崇根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路**街**巷**号***,联系方式:13790******;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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