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村**号,住址**,系威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11分许,被告人姜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山路**路交叉路口东侧,小型轿车前端与在路南侧机动车道内站立的孙某某相碰撞,致被害人孙某某骨盆多发骨折、L5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经检验,在送检的姜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4.20mg/100ml。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被告人姜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警情处置指令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山东天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7)视听资料:姜某某医院提取血样录像、文登区七里汤村和馨里小区北发生事故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建波
2020年12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乳山市**村**号。联系电话:1340630****;
2、被告人姜某某案侦查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证据光盘1张、单页证据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