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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荣成市**街道**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8年5月3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暂扣驾驶证三个月,并处罚款二百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5月4日被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18时7分,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荣成市石岛黄海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斥山街道办事处尹格庄村西道路处与王某甲驾驶电动二轮自行车在前顺行追尾相撞,致王某甲肋骨骨折6处,其伤势构成轻伤一级;液气胸、L1横突骨折,其伤势构成轻伤二级,两车损坏。被告人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6.3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长征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住荣成市**街道**村**号,电话1396310****。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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