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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7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其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宗申牌”两轮摩托车,沿蒙阴县龙蒙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蒙阴街道陈家庄村路段时,与对行至此的赵某某驾驶的鲁******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被告人姜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被告人姜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586482****)。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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