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巴州**公司司机,出生地:新疆昌吉州**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8月23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 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07日23时56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沿南库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南库大道与迎宾路交叉路口处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闯红灯),与相对方向左转弯通过路口的陈某某驾驶的新******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1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贾文雁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依法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