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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7********,汉族,高中肄业,群众,农民,住伊川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凌晨时47分左右,被告人姜某某在伊川县****村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到伊川县城,后沿****由东向西向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信息查询单、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认罪认罚悔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军晓

检察官助理:张剑飞

2020年6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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