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二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身份证号码430781199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现住湖南省津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0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澧县**镇****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驶离路面,撞损路旁的房屋。经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了受损屋主经济损失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欠鹏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77969098);
2.本案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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