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滨州市滨城区三河**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鲁******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三河**镇姜家桥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视听资料;3、酒精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波
2020年4月26日
附: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住滨州市滨城区三河**镇**村**号,联系电话1516680****;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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