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4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乡**村**号。2014年12月12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岷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5年6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金400元;2015年8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2时39分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岷县寺沟乡纸坊村赛香村农家乐饮酒后,驾驶甘JA***7号小型轿车沿岷阳镇岷州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金田花园门口路段处时,将同向杨某甲停靠在路边的甘JQ***3号小型轿车碰撞,致甘JQ***3号小型轿车向前滑行,又将前方路边王某甲停放的甘JV***0号小型轿车碰撞,甘JQ***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杨某甲面部开放性损伤,三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姜某某弃车逃离现场。次日上午10时许,公安民警根据查获信息传唤姜某某到案后,遂提取其血样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姜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甲、王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周某某、杨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英凤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被依法监视居住,现住岷县寺**乡**村**号,联系电话:1899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