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8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洪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晚间2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三合路向西行驶,行驶至三合家园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指认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姜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楠楠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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