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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6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泰宁县**坊**巷**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晋江市**路**路段时,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人口信息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叶贻峰

检察官助理 韦新红

2020年7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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