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69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西港路与燕山大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4.3mg/100ml。。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