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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7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宾满族**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街**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两轮摩托车(已报废)沿上街区丹江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洛宁路交叉口时,被上街区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驾驶员姜某某口头传唤到上街区交巡警大队接受调查并抽血化验。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姜某某体内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24.3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车辆信息、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2.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莎莎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三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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