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镇**村**屯,现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11月8日21时50分许,酒后驾驶吉GG****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镇镇内公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从送检的姜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6.2mg/100ml,姜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旭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村**屯;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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