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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72930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吉林省**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00时许,酒后驾驶吉J****9号黑色红旗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医大二院眼科医院门前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1.8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案卷;

(二)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

(四)视听资料:被告人姜某某讯问同步讯问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宏民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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