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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街道**村**屯**组,住昆明市**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10日22时37分,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云******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至昆明市**路**路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91.02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3170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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