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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在尚志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尚志市公安局亚布力公安分局执行。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8月17日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5日21时27分左右,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尼科尼亚牌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至亚布力林业局林茂路与林政路交叉口时,刮碰到停在路边防疫卡点的车牌号为黑L****6的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9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

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车辆查询结果、基本信息(√)

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罪名认定

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坦白(√)

备    注

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鹤鑫

202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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