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51972********,汉族,技校文化,务工,住五常市**镇**一期**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黑LC****国威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五常市五常镇希望大街自东向西行驶至文化桥东路Y字交叉口北朝鲜海鲜店门前时,因操作不当,撞上王某某(男,36岁)停放在路边的黑AV****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尾部,造成姜某某受伤及两次受损。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132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
1. 证人王某某证言;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炎婷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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