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五常市**镇**超市。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A****9**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五常市**附近处时,为躲避交警检查倒车行驶与王某某驾驶的牌照为黑A****5**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与韩某某驾驶的牌照为黑L****警**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黑龙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80.04mg/100ml。
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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