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镇**村**号,现住仙居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P****小型轿车行驶至仙居县福应街道丰溪中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执勤民警接到报警赶至现场调查该起交通事故时,对姜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16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强制措施管理凭证、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单、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杰
检察官助理:赵江燕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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