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镇**村**号,现住仙居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P****小型轿车行驶至仙居县福应街道丰溪中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执勤民警接到报警赶至现场调查该起交通事故时,对姜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16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强制措施管理凭证、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单、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杰

检察官助理:赵江燕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