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75********,苗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街**座**房。2016年8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佛山市公安高明分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Y****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与**路交汇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 刘燕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街**座**房,联系电话139285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