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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73********,汉族,硕士研究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京K****6)行驶至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大慧寺北路北口至魏公村路口段时被民警查获。当日22时50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姜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7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被告人姜某某于当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瑶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提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张淑霞,联系方式:13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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