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委。2019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6日20时15分许,姜某某驾驶黑AQ**** 号灰色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电缆街时,被执勤民警检查发现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当事人姜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7.25mg/1OOml,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证及驾驶员信息、呼吸酒精检测单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被告人姜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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