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天长市**镇**社区居委会文书,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中路。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耿华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7日21时00分,被告人姜某某驾驶皖M*****小型轿车沿**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在11km+150m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鲁Q*****、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报案至天长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天长市公安局民警勘查现场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姜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19年6月7日21时许,天长市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姜某某到铜城派出所办案区对姜某某进行第一次询问。2019年6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
6.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中路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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