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27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祁门县**林场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号,住安徽省祁门县**镇**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9时左右,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小型客车从祁门县西武岭林场往金字牌金陶社区方向行驶,在祁门县金字牌镇“十里茶香瓷情部落”项目部门口因操作机动车不当导致车辆驶上台阶撞到行人胡某某造成胡某某受伤(轻伤二级)、项目部铁质闸门损坏、墙体损坏、皖******号小型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姜某某的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
2020年4月28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23.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
2020年5月11日,祁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姜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并已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后驾驶前科查询、视听资料说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万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卫东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19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