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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9**月**日出生,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18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冲撞宽城县某镇中心校校门,宽城县化皮交警中队民警出警将被告人姜某某带至宽城县中医院对其进行抽血。经检验,被告人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70.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文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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